“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全社会的关心支持下,我国文物事业发展迅速,文物保护工作取得很大成效。当然,也应当看到城市建设中破坏文物的事件还时有发生,仍需要我们切实的加大文物保护力度,完善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制度是加强文物保护的重要一环。”全国政协委员、南京大学文化与自然遗产研究所所长贺云翱强调。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提出,“规范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拓展办案范围”,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其中。
据统计,截至2020年11月,全国23个省级人大常委会作出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专项决定,其中有17个明确将文物、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公益诉讼新领域案件范围。
贺云翱注意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着文物保护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不完善问题。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未明确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列为公益诉讼法定领域,检察机关只能引用现有政策和法律,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英烈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缺乏有效的实体和程序法律依据,以致在监督范围、立案标准、调查取证、诉讼等环节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容易产生分歧,影响办案效果。
另外,文物保护公益诉讼缺乏估评标准,对文物的破坏程度的评估和量化标准缺失,导致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检察机关对违法行为的认定、调查取证、诉讼请求等模糊不清;部分地区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协作机制不够完善。
“在文物保护公益诉讼过程中,涉及较多相关专业知识,需要文物、考古、博物馆、古建筑、历史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支持,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检察机关由于这方面专业人才缺乏,需要政府相关主管机构或高校、科研单位的人员参加,但是很多地方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协作机制,导致公益诉讼工作开展存在诸多困难或进展缓慢等问题。”贺云翱说。
“首先要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公益诉讼的理论研究,凝聚理论共识,为立法提供理论基础等。”贺云翱强调,完善文物和文化遗产公益诉讼立法,制定《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对象认定评估标准》;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时增加公益诉讼条款,授权检察机关对妨害文物保护及损害国家相关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授权文物保护部门向侵权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他建议,检察机关应与文物、文化与旅游、住建等政府相关部门及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建立常态化的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在线索移送、信息共享、调查取证、专业支持、联合督办等方面加强协作。
“针对长城、大运河、长征、丝绸之路等重要文化遗产开展专项公益诉讼活动,通过专项公益诉讼活动,不断增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合力。”贺云翱强调。
来源:国家文物局